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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财会函〔2023〕664号

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全国财会监督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的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自治区财政厅决定与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出发点,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行为;整顿审计、资产评估市场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

(一)按照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20%的要求,分两批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62户(本次共检查56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办〔2022〕23号)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要求,采取重点选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被检查对象,一是按照五年检查全覆盖的要求,对部分超过5年未被监督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二是因执业行为被投诉举报,且经核查属实的;三是未完成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的;四是通过对重点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区的分所摸底调查,随机抽取1家分所对其非证券业务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二)按照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10%的原则,结合投诉举报情况随机抽取21户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检查对象详细名单见附件(事务所56户,评估所21户)。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检查范围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2022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关注高风险项目和重点风险领域,合理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范围和抽查样本。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1.对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开展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关注未保持应有的执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针对伪造审计证据、串通舞弊、出具阴阳报告等行为重点打击。

2.事务所为财政专项资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资格申s请,以及涉及并购重组或业绩考核压力较大企业等出具审计报告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全面披露有关事项,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3.事务所是否存在承接承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4.曾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被投诉举报等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5.事务所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有效,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

6.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二)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

1.对资产评估机构2022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2.聚焦具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评估项目,重点查处关键评估程序未执行到位,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重大遗漏或虚假评估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

3.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情况、风险防范机制和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开展检查。

4.对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针对性检查。

5.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检查时,可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评估对象进行延伸检查或调查,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

四、检查方法及检查组组成人员

按照《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0〕10号)和《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0〕7号)规定,财政厅与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检查组成员分别由财政厅、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介机构人员共同组成。检查工作开始前,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所有检查人员掌握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检查知识、程序及方法,保证检查标准的一致性。在检查过程中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检查组成员和检查组长三级复核的制度,确保监督检查质量。

(一)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组

1.第一检查组

组长:薛放(会计处处长)

副组长:茅剑英(会计处副处长)、成雪梅(注协副秘书长)

检查人员:魏亚洲(会计处工作人员)、苏伦嘎(会计处工作人员)、聘用检查专家3人(其中一人为专业负责人)。

2.第二检查组

组长:薛放(会计处处长)

副组长:茅剑英(会计处副处长)、成雪梅(注协副秘书长)

检查人员:杨昊伦(注协监管部部长)、姚宇璠(注协监管部工作人员)、聘用检查专家3人(其中一人为专业负责人)

(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组

1.第一检查组

组长:薛放(会计处处长)

副组长:茅剑英(会计处副处长)、成雪梅(注协副秘书长)

检查人员:魏亚洲(会计处工作人员)、注协工作人员1人、聘用检查专家3人(其中一人为专业负责人)。

2.第二检查组:

组长:薛放(会计处处长)

副组长:茅剑英(会计处副处长)、成雪梅(注协副秘书长)

检查人员:杨昊伦(注协监管部部长)、李玮、聘用检查专家3人(其中一人为专业负责人)

五、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时间从8月开始至11月初结束。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严肃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纪律,认真贯彻《意见》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检查工作中以党的纪律要求为统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准借检查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二)检查人员对检查工作要认真负责,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原则,要从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尺度是否统一等方面,审理论证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不得避重就轻、擅自取舍,为被检查单位隐瞒事实真相。

(三)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配合执业质量检查。及时整理好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各类业务档案,并做好自查工作以备检查。被检查单位应指派一名负责人统筹相关事宜,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按照要求及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者拒绝检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内蒙古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及电话:魏亚洲,0471-4192551 15352853056

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人及电话:杨昊伦,0471-4192557 13664782316

附件:

1. 2023年度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xls 

2. 2023年度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名单.xls

3. 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8月2日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