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三、申请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办理材料
申请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7.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一)申请表格名称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2.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二)申请表格获取方式。
申请人自行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或内蒙古会计网(www.nmgacc.cn)网下载打印。
五、办理地点
内蒙古财政厅会计处(财政厅办公楼610房间),呼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
六、办理时间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接到申请人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做出许可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批复文件。3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1.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
2.自治区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6.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7.做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八、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71-4192060
投诉电话:0471-4192378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办理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接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当场或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许可决定,并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及批复文件。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一)申请表格名称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二)申请表格获取方式
申请人自行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或内蒙古会计网(www.nmgacc.cn)下载打印。
五、办理地点
内蒙古财政厅会计处(财政厅办公楼610房间),呼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
六、办理时间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接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当场或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许可决定,并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及批复文件。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1.拟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设立分所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
2.自治区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等情况予以公示。
6.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7.做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八、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71-4192060
投诉电话:0471-4192378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作者:内蒙古财政厅 来源:内蒙古会计网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