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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的通知

内注协〔2023〕3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区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内注协〔2023〕28号),现将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综合评价排名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与我区事务所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引导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事务所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综合评价排名工作的重要性,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及时填报相关指标信息,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可靠,有依据、可验证。

二、评价对象

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2022年12月31日在册的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分所)自愿参加,《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规定不得参与综合评价的事务所除外。

二、信息填报

(一)事务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服务系统(http://zxhygl.nmgcpa.org.cn/userloginUI.action),在信息上报管理—填报信息模块下载《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表》)、《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评分规则》。

(二)事务所通过信息上报管理—填报信息模块上传提交填写完成的《综合评价表》(Excel文件)及相关评价资料。

(三)为减少事务所填报负担,对《综合评价表》中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等部分指标数据信息,我会将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统一监管平台中提取、核查,其他指标信息根据要求报送电子版、扫描件等格式资料。同时,参评事务所应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及时、完整更新本所的相关信息。

(四)信息上报管理—填报信息模块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服务系统首页常用工具中事务所用户手册。

三、汇总和审核上报信息

事务所须按本所实际情况认真填报评价资料,并对上传提交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我会将对上报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对上报的《综合评价表》及评价资料进行审核、评分。

四、时间安排

参评事务所请于2023年6月9日前将《综合评价表》及相关评价资料上报我会。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杨昊伦  赵怡晨

电    话:0471-4192557   0471-4192612

 

附件:

1.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xlsx

2.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评分规则.docx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26日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