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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内注协〔2022〕4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会函〔2021〕78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要求,我会联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厅),于2021年10月至11月,共组织15名检查人员组成3个检查小组,对我区48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2020年出具的业务项目报告质量进行了检查,重点抽查审计业务档案266份。现已完成检查处理工作,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本次抽查的事务所的内控体系和抽查的业务项目底稿来看,多数事务所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升,在执业质量方面有不同程度改善和提高。但总体上,执业质量仍不容乐观,部分事务所仍没有严格执行审计准则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检查中发现部分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质量控制制度,没有针对质量控制制度要素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个别事务所未建立相关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复核管理制度,未实施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部分事务所形式上实施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具体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导致三级复核形式化。

部分事务所由于人力资源不足,过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过度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初步业务活动和风险评估阶段存在的问题

1.风险评估程序缺失,底稿编制流于形式,无实质性内容。

2.业务承接或保持评价表流于形式,未对首次承接和连续审计进行区分。

3.未能完整制定总体审计策略,缺少对重点事项的识别、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以及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及人员、时间安排,未确定重要性水平或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流于形式,缺乏合理性。

4.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要求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

(三)实质性程序审计事项阶段存在的问题

1.对库存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货币资金及实物资产的审计,仅获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盘点表,无监盘或抽盘记录,或监盘(抽盘)表无签字、无日期。

2.对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应付款项、预付款项等项目未实施函证程序或函证程序不规范,亦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对往来项目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程序,未对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予以关注。

3.未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折旧或摊销政策和方法进行检查,未对折旧或摊销费用摊销实施重新计算,或者已经实施测算却没有在底稿中记录。

4.未对资产产权的检查予以应有的关注,尤其在连续审计业务中,认为以前年度已对资产权属进行检查,本年度不再对其资产权属进行检查,造成对本年度资产抵押、处置等变化情况没有关注。

5.未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予以应有的关注,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实施审计或审阅程序,未获取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亦未对长期股权投资增减变动及是否确认投资收益予以关注。

6.未对应交税费项目予以应有的关注,未获取纳税申报表,未对税费计提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7.未对营业收入实施审计程序,未对收入确认政策予以应有的关注,未取得收入确认依据(如:销售合同、出库单、发运凭证、验收单、发票等)。

8.未对利润表项目、货币资金等项目实施截止性测试。

9.仅复印凭证、账簿,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复印凭证、账簿与该项目的审定表确认数据之间缺乏证据支撑关系。

10.对金融企业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尤其是对贷款、吸收存款、应收利息、应付利息、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等报表项目审计程序不到位。

11.对工程施工企业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尤其对存货、收入、成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报表项目,未对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12.对合并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无项目合并抵销过程记录。

13.对关联交易、比较数据、现金流量、期初余额等项目缺少应有的关注。

14.专项审计报告标题未体现鉴证业务性质。

15.专项审计仅复印被审计单位资料,未编制记录审计过程的实质性检查底稿。

二、检查结果的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突出问题的11家事务所及29名注册会计师由自治区财政厅给予行政处罚,其中给予2家事务所吊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给予7家事务所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给予2家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给予25名注册会计师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给予4名注册会计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其余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的4家事务所及9名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有关规定,经我会惩戒委员会审议,给予自律惩戒,其中给予内蒙古中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高艳(证书编号150100380002)、兰涛(证书编号151500680001)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给予呼和浩特市弘烨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聂烨红(证书编号150000180189)、赵俊英(证书编号151500200004)、马述会(证书编号151500200001)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给予其余2家事务所及其4名注册会计师训诫的自律惩戒。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6月9日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