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97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17〕69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关于做好执业会员年检和单位会员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0〕5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行业党委深化党建工作相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区注协”)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年检和单位会员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年检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截止年检基准日会籍在内蒙古地区的资产评估师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时间
(一)资产评估机构申报时间
2021年2月20日至3月26日进行网上年检系统申报。
(二)核查时间
2021年3月27日至4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五)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六)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七)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八)是否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年检程序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须在2021年3月26日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服务系统(http://pghygl.nmgcpa.org.cn),点击“资产评估师年检”模块填报相关表格,并在系统内上传下列资料:
1.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档案的凭证原件或者内退、下岗、退休人员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登录“12333内蒙古社会保障网”下载资产评估师本人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含二维码的PDF格式);
3.聘用合同、有资产评估师签字的工资表发放表;
4.资产评估师任职受雇信息截图,使用手机登录“个人所得税”软件,点击“个人中心”,点击“任职受雇信息”。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在系统内完成信息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区注协审核。各资产评估机构可在系统中随时查看年检进展情况和结果。
(三)若资产评估师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须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书”模板在注册部QQ群文件或系统内加入注册部工作交流群下载)。
(四)对符合年检要求的资产评估师通过年检,年检信息将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中体现。
(五)公布年检结果。年检工作结束后,区注协将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年检结果,并将年检结果抄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如在系统填报中有人员信息及填报问题,请联系区注协注册部,或在系统内加入注册部工作群。
五、年检的有关规定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师,年检不予通过:
1.资产评估机构逾期未上报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
2.不符合《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条件;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受刑事处罚;
5.自行停止执行资产评估师业务满1年;
6.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年检暂缓通过,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完成改正;
7.违反有关规定,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师,年检暂缓通过:
1.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2.未按时交纳个人会费;
3.本人或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
4.其它需暂缓的情形。
年检暂缓通过的资产评估师,待暂缓事由消除后,再按有关程序进行年检。
(三)区注协将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网上申报年检材料真实性存在疑点的资产评估师年检情况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内容包括:资产评估师社保参保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人事档案托管情况、薪金发放情况以及资产评估师执业的业务档案、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财会资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实地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应认真做好本机构资产评估师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要求登录系统上报年检材料完善相关信息,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
(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所属资产评估师登录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执业会员管理模块”,修改完善资产评估师身份证号(15位升18位)、党员状况、学历、工作经历等主要信息。
(四)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年检期间暂停办理资产评估师登记、转所手续。
注册部联系电话:0471-4192612
联系人:赵怡晨
系统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471-4931301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