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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 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工作的通知

内注协〔2020〕1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内注管〔2017〕34号),我会将开展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工作。现就此次综合评级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级对象

由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2019年12月31日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分所)。存在《暂行办法》规定不得参与综合评级情形的事务所除外。

二、信息填报

事务所负责人组织本所综合评级信息填报工作,指导本所根据以下要求填报相关指标信息:

1.登录内注协官网(http://www.nmgcpa.org.cn/zzq/)“内蒙古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信息上报管理—填报信息模块下载《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表》、《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评分办法及上报资料说明》;

2.上报综合评级表及相关材料前,请认真阅读《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评分办法及上报资料说明》和综合评级表中指标定义及材料要求;

3.为减少事务所填报负担,并保证数据一致性,对综合评级表中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继续教育、处罚惩戒等部分指标数据信息,我会将从行业管理系统中提取,其他指标根据要求报送电子版、扫描件等格式资料;

4.事务所将综合评级表填写完成后,连同与其匹配的评级材料,制成压缩文件包,通过信息上报管理—填报信息模块上报我会;

5.信息上报管理—填报信息模块具体操作方法详见“行业管理系统”首页“常用工具”中“事务所用户手册”;

6.为保障综合评级工作顺利进行,事务所应及时上报评级所需材料,逾期不再接受补报。

三、汇总和审核上报信息

事务所须按本所实际情况认真填报综合评级材料,并对上传、提交的内容负责。我会将对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级材料进行汇总、审核。

综合评级工作开展期间我会将随时与事务所进行信息沟通,事务所应安排工作人员关注此项工作。

四、时间安排

事务所应于 2020年5月30日前将综合评级表及相关材料上报我会。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杨昊伦  赵天宝

电    话:0471-4192557


附件:

       附件1: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表.xlsx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评分办法及上报资料说明.docx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4月28日

 


作者:邹莉
来源: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