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内容

财政部拟出台政府负债和政府会计调整准则

日前,财政部印发通知,就《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和《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负债(征求意见稿)》两项新制定的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分别为5月21日和5月25日。

其中,《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了政府会计调整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日后事项以及披露等6章。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会计调整,不仅针对政府财务会计,也包括政府预算会计。

为简化实务操作,会计调整准则征求意见稿简化了追溯调整法的会计处理,且没有引入“不切实可行”的规定。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均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计影响数,也无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和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会计调整准则征求意见稿对重要性做了明线规定,即“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或性质比较严重,通常某项经济业务或事项对报表的影响金额占该类经济业务或事项对报表影响金额的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此外还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该项规定提高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同时,会计调整准则征求意见稿减少了新概念的引入,对于重大前期差错更正未引入“追溯重述法”,并对于预算会计前期重大会计差错的处理,不要求调整可比期间的预算结转结余。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制定会计调整准则,主要是为满足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以及规范各类会计调整事项处理的需要。 

更重要的是,按照政府会计标准体系采用的“准则﹢制度”的模式,会计调整准则将有利于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实现内在协调一致。

《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负债(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了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范围、分类及确认、计量和披露。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举借债务、应付及预收款项、暂收性负债、预计负债、披露以及附则等7章。

负债准则征求意见稿所规范的政府负债是会计意义上的负债,具体指各类政府会计主体所承担的符合会计上负债定义及确认条件的负债。值得关注的是,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政府债务”与“政府负债”的概念不同。“政府负债”是包括“政府债务”在内的政府会计主体所有负债的总称,既包括举借债务,也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暂收性负债和预计负债。

此外,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将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负债准则征求意见稿在遵循准则将政府负债按流动性分类的基础上,还对政府负债进行如下划分:将政府负债分为偿还时间和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同时,将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照主体业务性质及偿债压力和债务风险,从高到低进一步划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及应付利息、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和运营活动形成的暂收性负债,并对不同类别负债的构成、确认、计量和披露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这有利于政府会计主体开展负债核算,提供更加明细的负债信息,准确揭示债务风险,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或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对于一级政府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所发行的政府债券,如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等,负债准则征求意见稿未要求将相关借款费用资本化,而是计入当期费用。

在信息披露方面,为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地掌握和分析政府会计主体的债务风险状况,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会计主体不应当将与或有事项相关的潜在义务或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不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但应当按照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制定负债准则,从会计角度全面提供了可靠的政府负债信息,有助于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政府的负债情况、债务风险和偿债压力,评价政府偿债能力,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作者:刘安天      来源:《中国会计报》4月27日1版

 


作者:邹莉
来源: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