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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注管〔2017〕3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快、大、长、高、好”。参考中注协综合评价办法,整合分类、调整权重,按照突出综合评级导向性,并力求各项指标信息可获取、可验证的思路,对原事务所综合评级办法以及评级指标体系作出了补充、调整和改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会长会研究通过,对《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内注管〔2015〕5号)作出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docx

2.修订说明.docx

3.评级指标体系及评分方法说明.docx

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5月19日



作者:董家鹤
来源: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