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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说明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说明

 

1996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实施了《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培训制度》)。该制度在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素质和执业质量、积淀行业培训工作经验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飞速发展,对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该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和满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要求。

2005年,中注协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三十条”),明确提出了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具体目标。其中,对培训制度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根据新形势对行业培训工作的新要求,改革完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培训组织的职责、分工,完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培训考核管理。”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三十条”,使人才培养工作更科学,管理更规范,责任、分工更明确,2005年3月,中注协启动了《培训制度》的修订工作,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工作组对修改中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并翻译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等9个国际行业组织有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规定作为参考与借鉴。

《培训制度》在修订过程中,曾先后4次在全行业范围内征求意见。2006年5月28日,向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提交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草案)》,并获得原则通过。会后,根据常务理事的具体意见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再次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常务理事意见。

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中注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制度》)。

现就《继续教育制度》作如下说明:

一、《继续教育制度》修订的主要方面

同《培训制度》相比,《继续教育制度》作了如下修改:

1.制度名称。目前,对注册会计师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专业知识补课,而是全面的、立体的、多层次的在职教育;继续教育的形式也不应当再局限于集中培训,而应当吸收和引进各种有利于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胜任能力的形式。因此,经过多方征求意见,最后将制度定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2.增加对培训机构的规定。专业培训机构是承办培训项目的主要力量之一,其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关系到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目标的最终实现。《继续教育制度》中对此进行了规范。

3.明确了考试、考核制度。通过对学员考试或考核,可以考察教师的授课质量、注册会计的受训效果、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等。《继续教育制度》对培训期间实施考试、考核进行了明确规定。

4.不再规定具体的培训内容。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已经从过去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发展扩大到与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的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是随着形势发展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而《继续教育制度》是有一定的稳定期,不变期的,因此《继续教育制度》中不再规定具体的培训内容。

5.明确了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制度》将继续教育的形式分为“有组织形式”和“其他形式”两类。由各级协会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和事务所经批准组织的内部培训等,为有组织形式的培训;“其他形式”则包括了出版著作、发表论文、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等。

6.缩短考核周期。将继续教育考核周期由三年改为两年,提高继续教育考核的操作性。

7.细化学时,便于操作。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因培训形式多样化,而造成的学时确认困难。《继续教育制度》对集中培训之外的多种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8.为保证人才合理流动,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转会时的学时认定条款。

9.保留了继续教育学时豁免条款,并有所补充。

二、《继续教育制度》框架

《继续教育制度》共5章19条。第一章总则,共2条。包括,《继续教育制度》制订目的和依据;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共8条。包括,继续教育的具体形式;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及具体折算标准;关于继续教育豁免条款。第三章继续教育的组织,共4条。包括,继续教育的组织主体;专业培训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所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事务所内部培训的资格条件。第四章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共4条。包括,明确了地方协会对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管理责任;注册会计师未完成规定学时的惩戒措施;注册会计师转会时的学时确认。第五章附则,1条。

三、继续教育形式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有组织形式,一种是其他形式。有组织形式,按主办机构划分为:中注协和地方协会自行培训,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事务所内部培训。其他形式主要包括撰写发表专业论文和出版书籍,参加行业业务质量检查,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等八项规定。

本制度所列的继续教育的形式,均为应当确认继续教育学时的形式。对于阅读专业资料、借助录像、网络等进行的学习,以及其他形式,由于目前在我国尚难以认定或者考核学时,考虑到本制度的操作性,不在制度中进行规定。

四、继续教育学时确认

1.继续教育考核周期和培训学时。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以2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每个考核周期接受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80学时,每年不得少于30学时。每年7月1日以后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不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6月30日以前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成当年的培训学时。

2.学时确认标准。

(1)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按照实际培训学时数确认;

(2)参加由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业务质量检查,每日可折算为1个学时,但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3)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其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3倍折算培训学时,但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4)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5)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为15个学时;

(6)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培训时间确认学时数;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7)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8)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为能使注册会计师保持专业胜任能力,达到知识不断更新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参加一定学时的有组织形式继续教育培训。为此,《继续教育制度》中制订了保证性条款,即:在每个培训考核周期(两年)内,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为60个学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完成至少20个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

为充分利用事务所内部的继续教育资源,保证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制度》中对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作了规定。事务所达到规定要求的,其组织的内部培训可确认继续教育学时。省级地方协会可在《继续教育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制订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管理办法,并至少对以下内容做出具体规定,报中注协备案:

第一,资格条件。《继续教育制度》中规定,开展事务所内部培训“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各地方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内部培训资格认可程序。

第三,对事务所内部培训学时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协会可以确认事务所内部培训的所有学时,或者认可事务所的某期培训班的学时;可以对事务所全年培训学时予以一次认可,或者一班一认可;对培训班可以要求事务所提请报备,或者报批。

第四,对事务所组织内部培训的具体要求。

六、规范培训机构

为规范培训机构的服务,保证培训质量,《继续教育制度》对培训机构提出了基本要求。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培训项目是最新的或是中注协和地方协会要求的内容,传授的知识应准确,项目的设计应合理,采用的学习方式应科学、适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项目的特点组织师资力量,确保派出的教师具有胜任能力。培训机构应当向参加培训者提供可证明其完成培训活动的证明,并将相关书面资料妥善保管,保管期至少5年。

七、豁免规定

从“以人为本”角度出发,针对因病、生育、出国等原因无法完成培训学时的会员,制订了豁免条款。规定可以在本年度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完成。

八、培训管理

《继续教育制度》明确了地方协会对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管理责任,对未完成培训学时的注册会计师强制培训的权利;明确了培训班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对不合格者不发结业证明,并通报给所在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以备检查时提供。

注册会计师跨省转会的,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由转出协会确认其已经完成的学时。转入协会应当认可转出协会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

九、其他说明

《继续教育制度》的考核周期,自2007年1月1日起算。

对于非执业会员的培训要求,另行规定。各地方协会可以参照《继续教育制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细则或实施办法,以及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作者:管理员
来源: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