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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补充办法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补充办法》的通知

内注培〔2014〕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自治区分所、各非执业注册会计师:

为加强我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确保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及其补充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补充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补充办法》

                       二O一四年四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补充办法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及自治区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自治区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应认真学习并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及其补充规定的相关内容,按要求完成考核周期学时。

二、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注协)每年定期发布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求、方式及培训班总体安排等。各期培训班具体安排以当期通知为准。

三、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一)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随时关注自治区注协培训班通知及其他培训事项紧急通知,在培训管理系统内进行培训报名等相关操作。

(二)事务所应结合实际,制定本所培训计划。在自治区注协年度培训计划下发后的15日内,将事务所负责培训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务所年度培训计划一并在内蒙注协会员培训QQ群里报送,自治区注协备案。

(三)为充分利用培训资源,维护所有会员参加培训的权利,事务所报名时需慎重考虑,统筹安排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培训。已报名参加某期培训班后,必须保证参加该期培训班人员及人次。若因特殊原因确须调换其他注册会计师参加培训,应向自治区注协培训部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在培训管理系统内进行调换;若事务所报名后不能保证参加该期培训班人次,或调换人员不按要求报经自治区注协培训部同意并在培训管理系统内进行学员修改,自治区注协将对该事务所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相关注册会计师需另行安排自治区注协认可的培训方式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事务所要报注协培训部备案。

(四)当年安排参加网络培训的学员,凭本人的会员证号登陆平台系统,完成网上培训学习任务(40学时),学习完规定的学时后,获得在线考试资格,系统根据学员的选课情况随机组卷和分配试题。系统对考试次数不做限制,学员考试合格后,打印“内蒙古自治区CPA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五)自治区注协对继续教育培训班实施全程跟踪管理并服务。学员出勤记录良好,测验成绩合格者可认定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课时。对培训期间不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请人代学、无故旷课、未完成学时、考试不合格的学员不计算培训学时,由地方协会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同时在自治区注协网站(http://www.nmgcpa.org.cn)予以通报,并记入学员诚信档案。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应当参加我会举办的主任会计师培训班或中注协举办的培训班。

(七)鉴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目前已通过培训管理系统直接确认注册会计师每个考核周期继续教育学时,自治区注协将不再使用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注册会计师在正确填写并上交当期培训班报名回执表后,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方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八)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未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应向自治区注协提出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九)对没有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治区注协将在事务所综合评价中核减相应分值。

四、事务所内部培训

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申请条件

(一)本补充办法所指内部培训事务所,包括具备资格自行组织内部培训的事务所及参加总所内部培训的在自治区分所。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资格应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及其补充规定的相关要求。

备资格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需管理并服务学员(二)申报内部培训资格的时间及有效期

自行组织内部培训的事务所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参加总所内部培训的在自治区分所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自治区注协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后,自治区注协下发批复文件,并报中注协备案。

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有效期为二年,二年后事务所都须重新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三)申报方式及基本内容要求

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资格均须采用书面方式,向自治区注协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并注明培训负责人、联系电话一并报送自治区注协培训部。

自行组织内部培训的事务所应对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在申请报告中分别就相关内容符合性进行列示,并报送包括本所内部培训制度、本年度详细培训计划等附件。其中年度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及课时、培训方式、师资和培训地点等。

申请参加总所内部培训的在自治区分所的申请报告,应包括总所所在地地方注协批准总所举办内部培训的批复、总所年度内部培训计划、在自治区分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等内容。

(四)按时上报内部培训相关书面资料

自行组织内部培训的事务所,在举办培训班前应另行就相关情况向自治区注协报告,培训师资须经自治区注协认可。培训期间,自治区注协将派人前往考核,以保证内部培训质量。每年度11月30日前,及时向自治区注协上报相关书面资料,包括内部培训教材或大纲、参加内部培训注册会计师考勤记录及培训总结等。

参加总所内部培训的在自治区分所,应于每年度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注协提交分所各注册会计师参加总所培训的汇总记录、参加内部培训教材或大纲,以及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出具或者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表。学时证明表可参考附表《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参加总所内部培训)》。

(五)内部培训事务所应及时将本所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完成情况等录入培训管理系统,并随时就系统内数据录入情况与自治区注协保持联系。

(六)对自行组织内部培训的事务所自治区注协二年实地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发布培训通知、培训报名、考勤记录、考试考核、学时确认与登记、培训内容和授课情况、师资评价、培训条件、培训效果等开展定期考核,以保证事务所内部培训的质量。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10年11月23日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会协[2010]93号),在总体要求方面,倡导保持和提升胜任能力与终身学习理念,灵活开放继续教育途径,鼓励自我学习。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标准、学时要求、继续教育学时取得途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与确认等做了详细规定,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豁免情形的非执业会员,自治区注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我会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非执业会员具体的年度培训工作将另行在自治区注协网站上公布。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doc    

    


作者:管理员
来源: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