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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设立情况及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情况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设立情况及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情况检查》的通知

 

内注评 [2014] 4号

 

 

兴安盟、通辽地区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中心对兴安盟地区和通辽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设立情况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近年来,我区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与自治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相适应,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在此形势下,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的管理,已成为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本次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检查、严肃纪律、严肃处理。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由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管理中心注册部组织实施,抽调专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工作人员从2014年9月开始,11月底结束。

三、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一)检查范围:兴安盟及通辽地区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检查内容:

1、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3)自行停止执业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以上;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2、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2)雇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3)允许本所注册会计师只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业;

(4)设立后合伙人或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入手续;

(5)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事项的备案手续。

四、其他

(一)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将本通知的主要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执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对检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实地检查阶段,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如发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存在上述检查内容所列问题,可向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反映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管理中心注册部联系人:

国堂   赵怡晨     联系电话:0471-4192395

 

 

 

 

 

 

 

2014年7月4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