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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经1998年3月20日全区特别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内蒙古地区的社会团体,依法接受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依法管理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依法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队伍自身建设,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进行管理,反映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理要求,在政府部门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中介组织作用。
  第五条 本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审批、管理本会会员,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 负责办理事务所设立、撤并的有关事宜。
  (三) 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四) 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 制定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 负责组织实施内蒙古地区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及培训,负责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内蒙古地区的考试工作。
  (七) 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八) 协助政府机关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进行管理,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仲裁业务争议,组织业务交流活动,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服务质量,指导和推动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开展。
  (九) 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扩大社会影响,获得广泛支持。
  (十) 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经验与方法。
  (十一) 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度和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十二) 办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三种,会员入会均履行登记审批手续。
  (一) 团体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经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均为本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在事务所工作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其他为非执业会员。
  (三) 名誉会员: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本会理事会批准,可以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退出事务所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由本会批准可转为非执业会员,仍可继续保留会员资格。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 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
  (六) 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 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 申请退出本会。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本会纪律;
  (四) 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 按时交纳会费;
  (六) 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 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八) 维护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及本协会的声誉。
  第十条 有关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会员如拒不履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举行的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三) 选举本会理事;
  (四) 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 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其职权是: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和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
  (二) 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及本会领导成员;
  (三) 推荐或聘请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四) 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五) 审议、批准本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设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六) 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推选或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建议,经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 政府主管部门事业拨款;
  (二) 会费收入;
  (三) 社会资助;
  (四) 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五) 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INSTITUTE0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缩写为:IMICPA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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